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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02-09-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树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树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姜街70号1栋4单元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树彦,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树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