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安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2-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与任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安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陈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债务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1999)安民水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陈某于199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1999)安民水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