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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2-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与被告陕西人和��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城东客运站,陕西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如博,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艺,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以下简称西客站)与被告陕西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联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客站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杨征,被告人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傅如博、韩文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客站诉称,1997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按该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并将71万元投资款及9万元补偿费付给被告。2000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联营协议》,按该协议双方终止了《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并将新建的综合楼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招商经营,并无论盈亏,被告每年向原告付20万元收入。被告随后仅返还10万元,下欠70万元未付,请求被告返还并赔偿利息20余万元。被告人和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二份协议属实,返还给原告10万元也属实,但基于上述协议,其积极履行义务,收到原告9万元办公过渡费后将原旧楼拆掉,并新建综合楼,双方联营市场不给其打开6米通道,使市场无法繁荣,且原告在被告场地上停车长达18个月之久,应付费用912240元,拆掉旧楼1048平方米应付赔偿费188640元,并当庭反诉原告应支付其场地使用费912240元,拆旧楼赔偿费188640元。其当庭对原告诉讼请求表示只返还61万元,不同意返还9万元拆迁过渡费及利息。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临界原告48间办公楼约1048平方米的小二楼拆除,并将双方之间约75米��墙扩除。开辟面积约1267平方米新停车广场归西客站使用。双方共同投资在新停车广场建设框架式二层楼一栋,一层为停车场,二层为办公营业用房,共计48间,约1800平方米,新建二层楼总投资额142万元,各承担50%即71万元。被告将场地交给原告使用,当日原告一次性付清建设费用71万元。在建设二层楼房期间,原告付被告过渡办公用房费用9万元,原告承诺将被告市场与客运站连通并做为进出站口,并积极引导乘客到被告市场进出站购物,为被告提供支持和方便。200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建的二层小楼已建成,即将投入使用,将原约定一层由原告作为停车场使用改为被告作为市场使用,1997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的《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终止履行。所建新的综合楼产权归被告,双方共同在联营期内经营一层的批发市���;双方一致同意在综合楼一层北边开辟一条6米宽的进出站通道,在通道西头设进出站口,制作铁栅门、值班室(面积4平方米),由原告使用管理,方便车站乘客和市场顾客进出车站、乘车和进入市场购物。被告负责铁栅门每天早8点开门,晚6点关闭。原告负责管理。双方内部改、扩建中,均不得封堵和妨碍进、出站通道及进、出站口的正常使用。被告负责批发市场的招商及经营管理。无论批发市场盈亏,被告承诺每年付原告20万元的收入,原告不承担被告的盈亏责任。联营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10年。2000年3月6日,双方就《联营协议》中关于建设进出站口值班室一事补充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承担值班室4平方米的建设费用,其余由原告承担。值班室由原告管理使用。原告于1998年1月12日付给被告71万元联建费,在前于1997年12月12日已付9万元拆迁补偿费。被告2000年4月6日退回原告10万元利润款。1998年元月12日起至1999年7月25日止,西客站一直使用人和公司所拆平的场1267平方米。人和公司所拆48间办公楼房证据已灭失,无法评估。1998年初至1999年底,被告建成二楼,并至今使用。双方短短联营期间,原告将6米通道不能按时开通、关闭,导致时有纠纷,后铁栅门关闭,现已堵死,被告将其已改造成配电室,并使用。原、被告双方联营、联建所涉土地系西安古城饭店享有使用权。1996年2月2日,被告与西安古城饭店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一份,但未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使用权。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联营协议书》、收款收据、退款收据、《补充协议》、联建联营所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繁荣当地市场,搞活经济所签订的《联营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应为有效,被告人和公司在积极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其相对人对被告人和公司办市场未提过异议。原、被告随后签订的《联营协议》、《补充协议》除有保底条款外其余条款有效。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发生联营行为,按联营协议,原告应全面负责6米通道的管理,包括栅栏门按时打开、关闭,原告将栅栏门长期封锁应负责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此行为导致双方不能实际履行的主要原因。现6米通道已被堵死做为配电室。双方联营期限虽未到期,但已无实际继续联营的必要条件,应予解除。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联建款61万元应予支持,其请求被告退回9万元过渡拆迁费及23万元补充损失没有道理,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其从1998年元月12日至1999年7月25日止占用1267平方米的拆平场地使用费应予补偿(占用��18个月,每平方米按市场低价40元算)912240元。至于反诉主张原告支付48间楼房拆除补偿费用证据灭失无法认定,故不予支持。原告辩称被告反诉已过诉讼时效不成立,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营联建停车办公综合楼合同书》、《联营协议书》、《补充协议》除保底条款无效外其余有效,予以解除。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联建费61万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拆平场地使用费912240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驳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9万元过渡费及支付利息损失23万元的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主张原告补偿其48间楼房被拆除的损失费188640元的诉讼请求。6、上列2、3条相折抵后,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302240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384元,原告负担33274元,被告负担5110元(原告已预付18970元,被告预付19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