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02-09-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洪伟与被告陕西奇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伟,陕西奇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薛洪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申晓军,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奇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46号。法定代表人李传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尧改庆,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伟与被告陕西奇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洪伟于200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伟撤回起诉。诉讼费410元由原告薛洪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曙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新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刘鹏,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东方机械厂福利区31街坊27号楼2门2层西户。被告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爱民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进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傅强、赵国俊,该单位干部。被告新城区韩森寨生产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爱民路17号。负责人张赞和,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强、赵国俊,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办事处干部。被告霍明军,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榆林驻西安办事处家属院3号楼1单元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办事处、新城区韩森寨生产服务公司、霍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鹏于200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220元由原告刘鹏承担。代理审判员高俊岗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翟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