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长复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2-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振军与王文杰、刘茶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振军,王文杰,刘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复执字第50号申请人白振军。被执行人王文杰。被申请人刘茶芹。原告白振军与被告王文杰、刘茶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以(2000)长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6个月内付清所余本息逾期未付,以其平房三间按时价抵付原告所余本息,诉讼费94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白振军向本院中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告抗拒执行,本院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其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加下:二被告在长安县内苑乡王里村所建造之座南向向北平房三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交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