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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2-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02号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对陕西金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陕AD14**号神龙富康小轿车一辆,过户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陕AD14**号神龙富康小轿车归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