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2-09-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琴与被告消费日报社、张季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琴,消费日报社,张季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陈爱琴,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轻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员工。被告消费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波,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大利,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季,身份不详。原告陈爱琴与被告消费日报社、张季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爱琴于200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琴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琴撤回起诉。诉讼费755元由原告负。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