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02-09-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娟与被告梁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甲,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梁甲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登记结婚,1993年11月生一子梁某乙,黄河小学学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多加强沟通,以增强双方感情。原、被告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应与原告多进行交流,争取和好,并且应多尽家庭责任,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