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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2-09-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信友广告公司诉被告陕西圣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信友广告公司,陕西圣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陕西省信友广告公司,住所地本市梁家牌楼如意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高志正,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玉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圣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万年饭店。法定代表人罗婉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370号。法定代表人李根。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信友广告公司诉被告陕西圣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原告将异议人与被告陕西圣翔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程序上规避法律管辖的行为,法院不应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陕西圣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在新城区管辖范围内,应属于新城法院管辖,你公司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提的异议,至于原告将你公司诉至法院是原告的权利,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在庭审后由法院来裁决。故你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