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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2-09-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冬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冬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号。负责人何宇欣,副行长。被执行人冬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7号。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冬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01年1月5日作出的(2001)西莲证字第4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于200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2年11月18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8月1日,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经查,本案中止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