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02-09-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悦萌与被告张耀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萌,张耀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张悦萌,女,200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任华,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陈玮,陕西集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耀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逸民,男,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告之父)。原告张悦萌与被告张耀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任华及委托代理人陈玮、被告张耀华及委托代理人张逸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2002年2月9日出生,因原告体质差,经常生病,又需请保姆,花费较大,原告母亲系银行代办员,工资较低,现要求被告履行为人父的义务,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自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一直承担着全部抚养责任,原告出生时身体不好属实,但已治愈,现原告身体健康。原告父母感情破裂,原告之母以离婚相要挟向被告要钱,并不许被告探望原告,认为原告母亲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现被告月工资700元,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任华、之父张耀华于2001年元月1日结婚,2002年2月9日生育原告张悦萌。至2002年8月,被告张耀华一直履行抚养义务,承担了原告全部生活费用。因被告父母为探望原告与任华发生冲突,继而引发任华、张耀华矛盾,8月被告张耀华搬回其父母家生活,双方不能协商。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张耀华每月实发工资及奖金等收入为1880元左右。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自原告出生后,虽履行了抚养义务,但因家庭纠纷与原告之母发生矛盾,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现原告要求今后生活费,合情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抚养费数额根据其父母收入状况,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判处。本案系抚养费之诉,而被告提出的离婚问题及探望子女系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悦萌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