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02-09-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蒲月娥与被告孙守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蒲某某,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运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人。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和,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与被告已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矛盾是原告有外遇所致,表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4月11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3日生育男孩孙某。后双方因经济及其他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02年元月本院以(2002)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搬出另住,并于2002年8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就分居事实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明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还应加强相互沟通,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信任,共同创造美好家庭。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给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之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