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02-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姚琳与被告张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姚某,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甲,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与被告张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被告无故猜疑自己,且动手打骂自己,要求离婚。被告张甲辩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底认识,199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4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自身存在不足,愿争取夫妻关系更加融洽,原告应摒弃前嫌,与被告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