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萍、孙国利、孙国民、张芳琴、张荣华诉被告刘立卫、金旭、西安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4号原告孙萍、孙国利、孙国民、张芳琴、张荣华诉被告刘立卫、金旭、西安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西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刘立卫应向孙萍等原告支付医药费等共计169671.71元。因当事人刘立卫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孙萍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立卫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立卫以新城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的名义在黄河机器制造厂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44671.7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