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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02-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宏康门诊部与被告朱中炎、朱文胜、朱慧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康门诊部,朱中炎,朱文胜,朱慧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宏康门诊部,住所地新城区向荣小区西3号。负责人徐红。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中炎,男,192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文胜,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朱中炎之子)。被告朱慧敏,女,1972年出生,汉族(系被告朱中炎之女)。本院在审理宏康门诊部与被告朱中炎、朱文胜、朱慧敏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宏康门诊部于200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康门诊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康门诊部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