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2-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唐国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甲,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唐某甲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年龄差距大,婚后双方性格迥异,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因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从1999年10月份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唐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表示希望原告能改正错误,与其改善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甲从1991年起开始自由恋爱,于199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1995年6月5日生一女孩唐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被告开始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因此而殴打原告。原告遂于2001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判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王某于2002年7月8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庭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表示系因其与被告感情不和所致;被告唐某甲表示虽原告有外遇,但其希望原告能改正错误,改善双方的关系,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虽发生矛盾,但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双方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虽有外遇,被告的表示希望原告改正错误,与其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改正错误,与被告加强思想沟通,相互尊重,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