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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即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02-08-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维书、张雪飞等与即墨市电业公司、即墨市移风店镇西马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书,张雪飞,张臣昌,李美贞,即墨市电业公司,即墨市移风店镇西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书。申请执行人张雪飞。申请执行人张臣昌。申请执行人李美贞。被执行人即墨市电业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石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山,经理。被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西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广东,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书、张雪飞、张臣昌、李美贞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电业公司即墨市移风店镇西马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即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书执���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吉峰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姜先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