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02-08-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林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戴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赞杰,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本院在审理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与林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577元由原告陕西蓝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