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2-08-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孟繁杰与被告李文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孟某甲,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甲诉称,双方性格差异大,且被告不信任自己,致自己产生心理障碍,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自己做事方式欠妥致双方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6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11日生育男孩李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在言行方面欠妥,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言行方式欠妥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生活中,被告应注意克服自身存在不足,加强与原告沟通,使夫妻关系更加融洽,原告应摒弃前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