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经重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福与被告科讯公司返还股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福,西安市科讯办公设备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新经重字第46号原告张来福,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科讯办公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科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火电新村拐角楼1号。法定代表人赵济东,经理。原告张来福与被告科讯公司返还股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新经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以(2001)西经一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来福、被告科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来福诉称,本人于1996年2月14日在被告处入股金20万元,1997年6月退股时被告也同意,然至今未退,现要求被告退还股金20万元。被告科讯公司辩称,原告根本未在我公司入股金20万元。原告在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期间,因公司注册需50万元的资金,公司听从了原告的建议,虚拟资金50万元,其中有以原告名义开具的。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科讯公司于1992年7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原名称为西安科讯办公设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刘春霞,企业为集体企业,后更名为科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济东。1995年10月18日,被告科讯公司工商档案验资报告中记载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投资30万元,张来福投资10万元,赵济东投资10万元。1996年2月14日,被告科讯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入股金10万元的收款收据。同日,被告科讯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一张入股金20万元的收款收据,原告只有10万元收款收据的原始件,无20万元收款收据的原件,20万元收款收据的原件系被告在原审中向法庭提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用机器设备折抵股金197622元的证明(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为虚拟资本向他人集资及退款协议和被告科讯公司会计、出纳证明原告未入股金的证明等,原告不予认可。原审期间,我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二份收款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结论为趋向于认定二份收款收据不是同一天形成。上述事实,有二份收款收据、被告工商档案、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科讯公司为集体企业,原告在被告处入股金10万元,均有被告工商档案记载,足以认定。现被告已二年未年检,且企业财产未进行清算,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股金显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来福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7510元、鉴定费1000元,其它费用3672元,二审诉讼费7510元由原告张来福负担(鉴于二审诉讼费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支付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人民陪审员 苏申江人民陪审员 石风岭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