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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0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宋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新经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其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押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陕A270**丰田七座旅行车一辆并公开拍卖,现上列车辆已由竞买人王风玲买受,并足额交纳了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270**丰田七座旅行车归买受人王风玲所有。执行员  胡九红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