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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阳光诉冯百新、陈红星、钱万刚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75号原告李阳光诉被告冯百新、陈红星、钱万刚赔偿损失一案,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阳光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对车牌号豫H-XXX**解放CAL09LKZLX大型货车进行了诉讼保全,并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该车实际所有者为冯百新。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百新未按判决书所规定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李阳光表示愿以接收该车抵偿部分执行标的,并申请将该车过户至王仲科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钱万刚名下、冯百新实际所有的豫H-XXX**解放大型货车一辆产权过户至王仲科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