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02-08-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战宁与被告黄保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被告黄某某辩称,因自己未处理好与其他异性关系,导致夫妻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认识,2002年7月29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未能妥善处理与其他异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未能妥善处理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争取夫妻和好,原告应以家庭团结为重,原谅被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