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霞与被告陕西省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陕西省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郭霞,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邹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博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裁秘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霞与被告陕西省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霞于200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霞撤回起诉。诉讼费411元由原告郭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