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2-08-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经与被告周文忠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经,周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王新经,男,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忠,男,民族、年龄、职业不详,汉族。原告王新经与被告周文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文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经诉称,要求被告周文忠返还借款2280元。被告周文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文忠分别于2000年4月26日、5月13日、6月3日向原告王新经借款各为800元、1200元、280元,合计2280元,并出具借据三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于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据为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新经偿还借款228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