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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02-08-2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花与被告杨优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动手打骂自己,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双方虽为琐事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认识,200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2年3月17日搬出另住,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摒弃前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403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