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2-08-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煜与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除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煜,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高煜,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翠荣(系原告母亲),女。委托代理人田成,男,西北政法学院学生。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住所地本市咸宁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韩蜀,厂长。委托代理人魏红,女,该厂劳动人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喜安,男,该厂劳动人事处干部。原告高煜与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除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翠荣、田成,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委托代理人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煜诉称,其与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签订的外出经营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拒不为其安排工作,亦未支付生活费用,无故于2001年8月2日对其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要求撤销被告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安排工作;补发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间的生活保障金;被告承担仲裁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辩称,原告高煜在外出经营合同期满后,既未报到要求上班,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经其催促,仍长期不回厂工作。根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我厂依法对原告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原告于2001年11月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被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期为由驳回,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超过仲裁申请期有合理理由,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煜(曾被误写为高煴、高愠)于1989年12月在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参加工作。1996年8月15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1996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199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职工个人外出经营合同书,约定期限从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合同期内被告保留原告企业职工身份,但停发原告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原告应按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合同期满后,原告应立即返回被告处报到,逾期不返回,按旷工处理,超过15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口头约定外出经营合同延续至2000年3月31日,外出经营合同期满后,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其安排工作及支付生活费用,被告认为原告未依约定报到,双方发生争议。2001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未续订合同。同年8月2日,被告认为原告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对原告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11月8日原告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发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的劳动报酬,并补办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安排原告工作。2002年2月25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又无超出仲裁时效的正当理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3月4日向原告送达裁决书,原告不服,遂于3月18日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个人外出经营合同、处理决定、省仲裁委裁决书、送达回证、身份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合同书及外出经营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00年3月31日外出经营合同期满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安排工作,双方开始发生劳动争议。200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协商续约,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原告已于2001年11月申请仲裁,被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对其超过仲裁申请期申请仲裁,未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处理决定、安排工作、补发生活保障金等诉讼请求,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煜要求被告西安普天通讯设备厂撤销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安排工作、补发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间的生活保障金、承担仲裁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