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02-08-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跃民与被告巨小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跃民,巨小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齐跃民,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巨小光(又名巨晓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昆,男,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跃民与被告巨小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跃民与被告巨小光的委托代理人叶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跃民诉称,2002年6月12日,其与被告签订工作协议,负责被告承包的西安热力洗浴中心桑拿部工作。8月份,被告无故终止合同,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00元,退还押金1000元,支付2个月电话费400元,印名片费120元。被告巨小光辩称,原告未按工作协议完成营业额,其已支付原告第二个月工资500元,表示未拖欠原告工资,也未承诺支付原告电话费和印名片费,同意退还原告押金。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西安热力洗浴中心承包人。2002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经营热力洗浴中心二楼桑拿部,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证按摩技师及搓背技师,联系客源;被告要求月营业额7000元;工资待遇:第一个月无论营业额多少,保证底薪1000元,超过部分(7000元/月)按15%提成给原告;第二个月工资2000元;第三个月视营业额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最高工资不超过5000元/月;工资每月分两次结算;原告应向被告交押金1000元,并服从洗浴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协议期满,押金退还原告;本工作协议有效期一年。同日,原告向被告交押金1000元。2002年7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7月份工资500元(前半月)。2002年8月6日,原、被告解除协议,但被告未将押金退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工作协议、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协议。2002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6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热力中心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协议支付原告工资,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双方提前解除协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亦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话费和印名片费,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完成约定的营业额,举证不力,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巨小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齐跃民工资1033.41元。2、被告巨小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押金1000元。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话费、印名片费请求。诉讼费180元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承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