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2-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电信公司嘉善电信局与嘉兴安得力自行车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浙江省电信公司嘉善电信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吴镇路19号。诉讼代表人王敏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先,该局安保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邵志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兴安得力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慧玲,董事长。原告浙江省电信公司嘉善电信局与被告嘉兴安得力自行车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亮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电话欠费18××3.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被告为开展业务需要,向原告申请新装8部固定电话。原告受理此项业务后,先后给予装机接通至正常使用,电话号码分别为:469×××9、469****、469****、469****、469****、469****、469****、469****、469×××9。装机后截止2002年7月20日,期间被告共使用话费计52500.57元,已付款34525.39元,尚欠18××3.98元。事后,因被告未再付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固定电话新装登记单、话费清单、电信资费帐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帐单、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电信资费,对此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安得力自行车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省电信公司嘉善电信局电信资费18773.9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76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9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洪亮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