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忠杰与白瑛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杰,白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黄河机械厂劳司工人。被执行人白瑛,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忠杰与被执行人白瑛房屋租赁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忠杰于200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房屋已腾,所欠房租,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