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0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与被告山西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山西泰盛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万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西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平,男,该公司人事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与被告山西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于200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574元由原告陕西西北医药经销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