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02-08-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西琴与被告曹金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田西琴,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美丽,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长建,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金忠,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田西琴与被告曹金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西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美丽、田长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西琴诉称,其原在单位单身楼居住,单身楼房后被拆迁,其按规定交纳了住房款,在单位分得住房一套,被告无理抢占该住房,拒不腾交,故要求被告将此房腾交自己。被告曹金忠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西安市利民面粉厂职工。原告原在单位分有单身住房一间。2001年年初,西安市利民面粉厂决定拆除原告所住单身楼房,并在原基建成两层座北向南单身楼房一座。该楼房竣工后,原告于2002年4月30日按规定向单位交纳了住房款16900元,分得位于本市东半截巷100号西安市利民面粉厂家属院小二层楼一层自东向西5号住房一间,被告于2002年5月2日强行占住该房,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腾交,致原告于2002年6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交房款的收款收据一份、西安市利民面粉厂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按规定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住房款,并分得本市东半截巷100号单位家属院内小二层楼一层自东向西5号住房一套,依法对该房拥有居住使用权,被告强占该房,已构成侵权,故原告主张腾房之诉,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曹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本市东半截巷100号西安市利民面粉厂家属院内小二层楼一层自东向西5号住房一间腾交田西琴。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