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02-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焦山羊与被告雷新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焦某甲,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甲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打架,要求离婚。被告雷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3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75年5月6日生女孩焦乙,现在西安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上班。1980年8月3日生男孩焦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起诉要求离婚,被判驳回。双方因缺少沟通,负气对抗,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称夫妻分居已三、四年,未提供证据。经查双方矛盾均为家庭琐事而起,未发现有实质性的矛盾。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多年来感情尚可,子女已经成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以珍惜感情的角度,正确化解矛盾,不宜负气对抗。原告虽再次要求离婚,未见新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焦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