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2-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柳洋与柳又桥增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洋,柳又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柳洋,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44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曹爱玲,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先锋商店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柳又桥,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航天建筑公司第十四项目部工人。申请执行人柳洋与被执行人柳又桥增加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洋于200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又桥系航天建筑公司第十四项目部工人,现已待岗,待岗期间没有收入,且本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权利人柳洋之法定代理人曹爱玲亦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