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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02-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与陕西省国际贸易合作交流服务中心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陕西省国际贸易合作交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05号申请人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际贸易合作交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际贸易合作交流服务中心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际贸易合作交流服务中心已不在原经营场地经营,现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申请对其至今仍未受偿的债权32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赁证》。权利人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可在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际贸易交流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8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