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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2-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薛艳华与党永强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艳华,党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薛艳华,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党永强,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教委退休干部。薛艳华与党永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8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艳华于200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永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党永强向权利人薛艳华偿付房屋产权补差款565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党永强在指定的期限内仅付900元。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完毕。现经权利人薛艳华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475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薛艳华可在被执行人党永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8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