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02-08-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承久与被告王西晨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久,王西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王承久,男,193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西晨,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久与被告王西晨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久于200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