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2-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集镇东首。申请人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嘉善县大云信用社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一张无效(号码04379374,金额为70000元,付款人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宁市佳丝丽丝业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金诚绢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