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0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怡悦新特药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西安市第四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路42号建行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薛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轶,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住所地本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思瑞,院长。原告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诉称,被告自1999年12月9日、2000年6月7日和2000年6月8日分别自原告处购买了网卡、MODEM、路由器、PC机、集线器、打印机、电脑台后,拖欠其货款34780元至今未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于要求被告予以清偿。被告西安第四医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9日、2000年6月7日、2000年6月8日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分别自原告处购进网卡、MODEM、路由器、PC机、读卡器、集线器、打印机、电脑台,原告已于购买当日发货给被告,被告提货后,一直未付货款。原、被告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支帐已确认被告实欠货款34780元。在此期间,原告曾于2001年12月4日通过明码电报向被告催要货款,后又以其他方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34780元,西安建银电子公司于1999年3月17日根据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关文件正式更名为“西安银博科技公司”。上述事实,有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文件、对帐单、电报及其收据、商品出库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已进行了对帐,确认了货款数额,被告接收货物后,拒付货款,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34780元之诉,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第四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交次性向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支付货款34780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1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