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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0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泗水镇合金铸造厂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泗水镇合金铸造厂,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镇合金铸造厂,住所地山东泗水县金庄镇。法定代表人刘振东,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城阳区流亭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镇合金铸造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人民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城法经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修智勇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先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