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2-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玲与孟庆珍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庆珍,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宝庆贸易公司职员。李玲与孟庆珍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01)新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尚未受偿的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