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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2-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北路支行与西安市光华宾馆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北路支行,西安市光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26号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北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莉娜,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光华宾馆,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立,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北路支行与西安市光华宾馆借款一案,申请人依(1997)新金融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尚未受偿的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