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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2-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陈昕宁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陈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副*号。法定代表人李少春,行长。被执行人陈昕宁,女,25岁。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陈昕宁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02)陕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尚未受偿的1480元及执行费70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