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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02-08-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2000年因车祸致残后,其对被告生活上百般照顾,但被告却多次到其单位吵闹,致其无法工作,且其于2001年3月28日起诉要求离婚被判驳回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与原告婚后虽发生过争执,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其发生车祸致残后,原告亦一直对其进行照顾。原告要求离婚,系受其家人影响所致,双方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0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回原告老家省亲途中发生车祸,被告致残,双方开始发生矛盾,但原告仍对被告进行照顾。2001年3月26日,原告离家出走,并于2001年3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1年4月28日被判决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2002年6月2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2001)新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2000年被告发生车祸致残后,双方矛盾加剧,但原告亦一直对被告予以照顾,后原告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与被告分居生活,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愿积极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与被告互相沟通,互相扶助,以改善夫妻关系,而不亦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