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2-07-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三雨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雨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西安三雨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曾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义,男,1963年元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未到庭)原告西安三雨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雨公司)与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江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曾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格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雨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1月23日签订装饰协议,原告按期完成了装饰工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现要求被告莱格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莱格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装饰装修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设计莱格家用电器商场内联想电脑展厅,工程总造价22187元,原告按被告提供或认可图纸完成任务,工程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结清工程总费用。原告依约定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于2000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莱格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三雨公司工程款。2002年6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工程款2218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650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竣工报告、制作报价单、现场照片、发票存根复印件各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装修装饰协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三雨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设计装修义务,被告莱格公司在装饰工程竣工并验收使用后,未提出异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格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三雨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2187元及利息1650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74元由被告莱格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