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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2-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与被告韩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韩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甲字*号。法定代表人朱继荣,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社甫,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杨,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与被告韩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的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郭社甫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诉称,其于1999年9月8日与被告韩杨签订了六年期租赁合同,其按约将位于万寿南路甲字1号的临街房五间及附属设施交由被告韩杨承租使用,但被告韩杨仅支付其一年的租赁费,后再未按约履行义务,要求终止与被告韩杨之间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韩杨支付所欠租金86660元并腾交房屋。被告韩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西安市万寿南路甲字1号临街房五间系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租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的房屋。1999年9月8日,被告韩杨以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的名义与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将其临街餐厅及附属设施一套五间租赁给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做为餐厅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9月8日起到2005年9月8日止。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每年支付原告租赁费52000元整,付款时间为:第一次必须在执行合同的同日一次性付清52000元,第二次每年分两次付清,分别于每年的9月8日付款26000元,3月8日付款26000元,若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不按时交纳租金超过10天,原告有权将租赁餐厅收回,超过天数每天按全年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韩杨亦按约交纳了第一次租赁费52000元,后即再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1年7月,被告韩杨停止经营使用承租的餐厅用房,亦未将房腾交原告。截至2002年5月8日,被告韩杨共计拖欠原告租赁费86660元。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系于1997年1月6日登记成立、2001年12月27日被吊销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中不存在有关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的相关材料。上述事实,有证明、租赁合同、工商档案登记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在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不存在,且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告韩杨以陕西东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兴隆火锅店名义订立的合同应视为被告韩杨的个人行为,该租赁合同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韩杨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且原告又于2001年7月停止经营使用承租之房,其行为已使原告有理由认为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韩杨支付下欠租金86660元并腾交房屋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韩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租赁费86660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最高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告韩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使用的位于西安市万寿南路甲字1号的临街房五间腾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汽车维修中心西安站。诉讼费3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杨承担(随所欠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