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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02-07-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叶选坚与被告王保荣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选坚,王保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叶选坚(又名叶丹),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荣,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叶选坚与被告王保荣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选坚与被告王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选坚诉称,2002年元月其为被告家装修房屋,被告分三次给其3700元,让其买材料,但实际装修所花为4400元,现要求退还其垫付的700元。被告王保荣辩称,其给原告3700元买装修材料属实,但原告虚报价格,应退还其1446元,已退其1150元,表示原告应退还其296元。经审理查明,2002年元月25日,原告为被告家装修房屋,被告分三次给原告3700元。2002年元月28日,原告出具借条,言明:今暂借王保荣家装修材料3700元整,抽发票对帐。元月30日,原告将装修票据交给被告,被告称原告虚报价格,元月31日,原告退还被告800元,2002年3月1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言明:欠王保荣、黄长生(被告之妹夫)家现金646元,如果七天内归还按550元整,1个月退还,按646元归还。2002年4月5日,原告退还被告350元。庭审中,被告称元月30日原告将原始票据交给自己,双方结算后,将票据撕毁。原告称庭审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白条是重新开出的。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收条、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家装修房屋、购买材料,根据其交给被告的原始票据,被告称其虚报价格,原告已退还被告1150元,现原告依据重新开出的收款收据、白条,要求被告退还700元,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退还其296元,未反诉,本案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选坚要求被告退还7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