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2-07-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柳秋霞与被告王恒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柳某某,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双方为琐事有过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愿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8年7月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6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从2002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仅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承认其做法欠妥,愿改正不足,原告应摒弃前嫌,与被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