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2-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巧慧与被告李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尹某某,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甲,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由于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李甲辩称,婚初双方感情甚好,双方打闹是由于原告经常出去玩,夜不归宿造成的,现知打人不对,表示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8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9日婚生一子李某乙,今年两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经常在外玩耍,被告动手打骂原告,产生矛盾。原告于2002年7月8日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只有两岁,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相互信任的态度,珍惜已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故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