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红与被告宋涛、张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宋涛,张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反诉被告)罗红,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永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宝鸡市富强广告装饰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房立刚,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宝鸡市中科机电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宋涛,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烟草公司退休干部。被告张丽,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与被告宋涛、张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涛于200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02年7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宋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宋涛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涛撤回反诉。反诉费3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涛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利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搜索“”